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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用完餐要回辦公室
一出電梯就看到有人蹲坐在我們辦公室門口
嗯???是找我們嗎?
大家面面相覷

看我們走進人資辦公室
那人霍的從地上站起,跟了進來
手上拿著一張紙,用含糊不清的話語吃力的說著
他要蓋章,請我們幫他蓋章
查了一下他的資料,原來是去年派遣的人力之一,有中重度聽語障
已經離職好久囉

我接過他手中的紙
那是一份提早就業補助金的申請表
而我們要蓋的,卻是”在職證明書”???
問題是~~
1.此人已從公司離職,我如何蓋”在職證明”?
2.我聽過失業給付,但沒聽過提早就業給付,這是什麼東西?
呼呼~~新case,新問題
直接跳過午休,上網追追追...:p

◆提早就業 政府設有獎助金

勞委會當然想到,失業勞工會不會仗著有失業給付,對於再次進入就業市場興趣缺缺。就業保險法為了鼓勵失業者盡快就業,減少依賴失業給付,而設立了提早就業的獎助津貼,請領的資格是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與原已請領的失業給付月數以發給六個月為限,請領的金額為失業給付的百分之五十,一次發給。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的目的是為了減少依賴,立意甚佳,但是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能否提高就業動機值得再評估。若站在失業者的角度加以考量,可能因認為失業給付不領白不領,等領完再去工作,此時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則無法發揮效果。

「如果失業者原本已找到工作,那麼領取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可能影響下次失業時的失業給付請領金額與期限」,勞工保險局這麼說。言下之意就是,雖然於法有據曾經失業者在期限內找到工作,有資格可以領取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但是若以後不幸再次失業,且沒有再加入勞保滿一年,有可能會影響自己的權益。

案例:

小王自從被公司資遣後,每個月向勞保局領取失業給付25200元(心靈補償金),因為他知道總共可領取6個月,於是不願意提早就業,小王覺得提早就業就不能繼續領失業給付25200元好像會吃虧,如果您是他,您也會這樣做嗎?

站長解析:

1、小王如果真的這樣做才是大大的吃虧了!

2、因為如果提早就業,待就業後參加失業保險滿3個月後,就可以向勞保局領取『提早就業津貼』,金額是尚未領取失業給付總額的1/2,也就是說如果領了2個月的失業給付就找到工作,工作滿3個月,就可以向勞保局領取,尚未領取的4個月失業給付總額25200x4=100800元的1/2等於$50400元

3、您說,一邊工作有成就感.安定感.又領薪水,還可以領取提早就業津貼$50400元,是不是很划算!

4、提早就業後14天內因故(例如:對新工作無法適應)離職,仍然可以回到就業服務站登記繼續申領失業給付25200元。

5、申領失業給付所謂的非自願離職有兩種: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離職前一年內契 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屆滿離職。

◎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 破產宣告被資遣;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被資遣。

我愛”固勾”,什麼資料都找的到,查得以上的資料後,為了保險起見
我還是撈起電話打企勞委會詢問,在確定只要證明他曾於請領失業給付時提早到公司工作的經歷亦可後
我蓋了一張”離職證明”並婉轉解釋予他

不知是政府宣導不夠,還是曾請領此項業務的人太少,還是我的專業知識不足...@_@
這事沒遇到,還真的不知道勞委會有這項”德政”呢:P
趕快吸收吸收,記起來囉!^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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